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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晋元高级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

晋元高级中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沪财教201180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寄宿制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本校就读,并具有本校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

(一)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的界定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规范定义的疾病);

(二)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困难家庭;

(三)监护人患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的界定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规范定义的疾病);

(四)因父母一方离世或离异的单亲困难家庭;

(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的准低保家庭(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5元);

(六)父母有一方或双方残疾的困难家庭;

(七)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受管教的困难家庭;

(八)父母双方均签订协保且无其他额外固定收入的家庭;

(九)其他“一事一报”经济困难家庭(如第一监护人失职、失踪等,原则上由学校班主任、政教主任等两名教师提供“一事一报”情况)。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本校在校生总数的10%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资助对象分为:

(一)城乡低保家庭、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生活补贴。

我校按寄宿制高中的相应收费标准免除(4,000/学年);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发放生活补贴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学校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学校根据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划分为3档(600元以下一档,800元以下二档,800元以上三档),标准为3000-1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方式: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按10个月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学年9月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具体如下:

(一)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城乡低保家庭证明(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

3、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4、烈士子女证明(区民政局出具);

5、孤儿证明(街道、镇民政部门出具);

6、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残联出具);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重大疾病的医院诊断书及病史材料(重大疾病的界定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规范定义的疾病);

3、双胞胎或多胞胎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出具);

4、因父母一方离世的单亲困难家庭情况证明(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

5、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在岗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或无业的需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8、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残联出具);

9、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受管教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10、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法院出具);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审核: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政教主任、班主任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助申请汇总表需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报区教育局一份。上报截止日为每年 1015日。

区教育局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汇总、审核、排序,并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10%的资助面,统筹确定各校的资助名额后下达到相关学校并负责资金的落实拨付。各学校依据区教育局审核批复的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部门,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操作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办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名抵扣。

学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电子学籍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同时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区教育局每年分两次下拨国家助学金,时间为每学期开学次月。学校收到下拨经费时,收入列“教育经费拨款”科目;免课本和作业本费资金和发放生活补贴列“事业支出—助学金”科目。免收课本和作业本费后,实际支出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承担,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

第十一条  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支出。公办学校提取时列“专用基金——奖金基金”科目;民办学校提取时列“非限定性专用资金——资助学金”科目。

第十二条  学校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建立电子五十所爱心捐助基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晋元高级中学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291

2019年继续执行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单位:上海市普陀区晋元高级中学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以校长为组长成立领导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掌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政策的解答及资助管理工作。

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提供的资助名单认真审核,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

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下放的资助资金进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资助管理工作要进行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于有违反资助管理政策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资助管理工作要不定期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直属行政部门。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订立单位:上海市普陀区晋元高级中学

 

 

订立时间:20159

 

修订时间:20185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1、区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完学校的资助申请后,形成资助汇总表上报教育局计财科,由计财科将资助金额下达到学校。

2、学校收到资助资金后,应与财务收到的申请金额进行核对,如发现有差异,应及时与区资助中心沟通。

3、学校将资助资金打入受助学生的受助银行卡内。

4、每学期末,资助资金不应有结余。

5、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区资助管理中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具有监管作用。